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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173 條
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認受監護宣告之人受監護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前項裁定,準用前條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