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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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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3、96、18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 條
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應於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宣告死亡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
三、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聲明。
四、撤銷或變更之事由。
前項第四款之事由宜提出相關證據。
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於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