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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所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
由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
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