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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38 條
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時,應預定期日、處所及其應議事項,於期日五日前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