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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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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5 條
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發送,買受人尚未收到,亦未付清全價而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出賣人得解除契約,並取回其標的物。但管理人得清償全價而請求標的物之交付。
前項給付,於行紀人將其受託買入之標的物,發送於委託人之情形,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