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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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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聲請人可帶同隨員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