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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法院應公告得辦理第二條及第三條事件之法官姓名及相關資料。
法院應於每月初公告辦理第二條及第三條法官受理案件數、順延受理及法
官異動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