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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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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法官受理第二條及第三條事件已達前條所定件數者,法院應將超過之選定
事件依序順延之,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當事人得合意選定其他法官審判或撤回其合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