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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繳清應納金額或實物者,如查明其有職業收入或
收益時,得斟酌其家庭狀況,通知服務機關或工作處所,就其所得之數額
扣繳轉解。
前項收入或收益應由移送機關查報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