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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拘票除依管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制作外,並得記明左列事項:
一 應納之金額或實物之名稱數量。
二 如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繳清應納之金額或實物者,免予拘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