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07: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執行命令得附記於執行傳票,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 案號及案由。
二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姓名及住址,其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應到時日處所。
四 應納金額或實物之名稱數量及其期限。
五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
六 如在期日前向移送機關指定之當地公庫繳清應納金額或實物並通知
法院者,准免到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