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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依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行移送之文件未經附送者,法
院應即通知原移送機關於十日內補送,逾期不為補送者,視為未移送,應
將原案退還原移送機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