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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債務人應納未納之稅捐如為田賦實物者,執行法院於其土地房屋拍定後三
日內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並以副本抄送當地糧政機關以便確定換算價格。糧
政機關於接到副本後,應於三日內確定價格,函復執行法院憑以折算應繳
金額辦理分配,並以副本抄送稅捐稽徵機關。
稅捐稽徵機關就債務人欠繳田賦徵實及隨賦徵購稻穀獲得分配之金額,應
即日交由原經指定之收納倉庫代為購繳實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