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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第一審法院進行訴訟之文書而無起訴書狀者,應限期命原告或自訴人補具起訴狀或自訴狀,或移送檢察官重行偵查。
原告或自訴人逾期未補具起訴狀或自訴狀者,不予處理,視為未起訴或未提起自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