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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書狀,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原案件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請求要旨。
四、原案件進行程度。
五、有證明進行訴訟之文書者,其文書。
六、法院或檢察官。
七、年、月、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