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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法院保存之民刑事訴訟卷宗全部或一部滅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規定處理之:
一、依最後進行訴訟之文書,足認該事件尚未終結者。
二、裁判確定前,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其內容者。
三、不起訴處分確定前,處分書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其內容者。
四、其他有處理之必要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