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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8 條
聲請提存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
如係清償提存,應附具提存通知書。
前項保管機構為法院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指定者,提存人於提存時應先行
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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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