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3/02 10: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提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21 條
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非有提存人之受領證書、
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明其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
擔保者,不得受取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非證
明其要件已具備者,亦同。
相關判例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