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3:48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提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一、提存出於錯誤。
二、提存之原因已消滅。
三、受取權人同意返還。
前項聲請,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