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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57 條
公證人交付公證書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之年、月、日,與其作成之年、月、日相同者,仍應分別記載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