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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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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4 條
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其張數如超過六張時,超過部分每一張加收費用五十元。
前項之張數,以一行二十五字、二十行為一張,未滿一張者,以一張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