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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2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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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在和解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繼續其業務。但應受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之監督。
與債務人業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得加以檢查。
債務人對於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關於其業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