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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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1 條
管理人應於每月或其業務終結後,繕具收支計算書,呈報執行法院,並送交債權人及債務人。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前項收支計算書有異議時,得於接得計算書後五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