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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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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77-25 條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
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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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