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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77-22 條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免徵裁判費。
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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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