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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45-1 條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