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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436-5 條
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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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