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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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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5 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