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5/17 13: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378 條
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相關判例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