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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317 條
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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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