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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303 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
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
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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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