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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274 條
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
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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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