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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214 條
當事人將其在言詞辯論時所為之聲明或陳述記載於書狀,當場提出,經審判長認為適當者,得命法院書記官以該書狀附於筆錄,並於筆錄內記載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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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