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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193 條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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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