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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138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
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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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