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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2 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
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
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繼承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繼承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
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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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