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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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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110.01.13 增訂之第 4-2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2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親屬編施行時,已逾民法親屬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依民法親屬編修正後規定之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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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