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08/12/1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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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867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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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