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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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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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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850-6 條
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生產力或得永續利用。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