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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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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563 條
經理人或代辦商,有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時,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
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商號知有違反行為時起,經過二個月或自行為時起,經過
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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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