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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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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22 條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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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