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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臺灣省政府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前條第一款申請鑑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件 (身分證、駕駛執
照或行車執照影本) 及郵政匯票,郵寄或親自至各該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
委員會辦理。
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移送或囑託鑑定者,應檢附郵政匯票,函送各該區
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辦理。
前二項資料如有不足,各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應通知繳費義務人於
十日內補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