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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96.01.16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臺灣省政府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分十二區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
簡稱各區鑑定委員會)並冠以管轄區域名稱,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車事故現場勘查及報告。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三、鑑定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