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3/31 06: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施行期限,於到期前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一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