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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條例有關省級公務人員各項優惠措施,不適用於下列人員:
一、機關 (構) 或學校整併、改隸無須移撥安置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承接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安置在其原服務地區三十
公里以內之相關單位者。
三、省營事業或兼具事業性質之省屬機關 (構) 精簡 (含專案裁減) 、改
隸、改制或移轉民營者。
四、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以後調任至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 或學校服務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