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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省級公務人員因機關 (構) 或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
裁撤,須移撥安置其他機關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
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
關之職務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