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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行政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之縣行政人員,為左列各種:
一、縣政府秘書。
二、縣政府科長或局長。
三、縣政府科員。
四、縣政府技術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