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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行政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縣行政人員經考試合格依法任用者,非依法律不得停職或免職。但違法或
失職者,得由縣長先令停職,派員暫行代理,仍呈省政府核准,依法交付
懲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