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13: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縣長任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法實授縣長者,在任期內除自請辭職或遇縣治合併外,非依公務員懲
戒法經付懲戒或付刑事審判依法應停職或免職者,不得停職或免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