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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長任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法試署縣長,在試署期間內,如省政府認為應予免職或停職時,應先
開具事實專案咨經內政部核定行之。但情節重大者,得由省政府先予停職
,再行報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