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4 03:1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長任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法試署縣長,在試署期間內,如省政府認為應予免職或停職時,應先
開具事實專案咨經內政部核定行之。但情節重大者,得由省政府先予停職
,再行報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